[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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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突发高原反应导致人身损伤的,符合意外事故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特征,应界定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伤残本身是一种客观状态,当被保险人的伤残情况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评定标准中无对应适用时,专业鉴定机构参照其他伤残评定标准作出的伤残评定具有合理性,则应作为认定被保险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等级的依据。鉴定伤残等级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等级时,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合意,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等级为限确定保险赔付金额。
[关键词]意外事故;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
[作者简介]沈竹莺,法学硕士研究生,四级高级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审判员;瞿峥,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金融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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