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医疗险产品中,将既往症作为除外免责事项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既往症确切地说应定义为既往疾病,本应不属于承保范围,更不应纳入除外免责事项范畴。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核保提出相关询问,是保险公司的一项基本义务与责任,并因此产生了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事由的抗辩权。将保险公司应予询问的事项直接纳入除外免责事项,实质上是架空了《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及不可抗辩的制度与原则,并且加重了保险客户的义务与责任,因此,这一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关键词]既往症;既往疾病;不保责任; 承保责任 ;除外责任; 询问事项; 如实告知 ;不可抗辩
[作者简介]林刚,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总监。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611-《美国医疗照顾保险处方药计划“政商合作”运行模式及启示》(李伟、郭子怡、余喆、谢睿、夏启瑞)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610-《养老保险跨国转移接续的国际协作与中国实践》(贺鹏皓 庞凤喜)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609-《保险与养老社区融合发展探析》(余想)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608-《商业医疗费用保险市场及其区域化发展分析》(刘萌)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607-《基于区块链的汽车里程表数据的共享和交易》(刘亚楠、邓洋洋、孙惠平、陈钟)
《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0606-《审视与建构:论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丁建、李东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