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各国学术界一直是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立法对此也未予明确回应。在理论层面,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并无滞碍。从现实角度分析,确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促进投资与社会管理、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推动保险业深化发展。在操作上,通过允许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授权股东投保、明确保险利益随股权移转和保险利益竞合规则等设计,由保险人根据投保目的选择定值和不定值保险的承保方式,可以实现股东为公司财产投保的现实操作。
[关键词]保险利益;股东;公司财产;保险法
[作者简介]丁建,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贵阳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仲裁法学;李东澍,法学博士,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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