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保证保险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涉及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以及保证保险代位求偿对象的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小的争议,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一。本文结合现阶段的立法以及相关理论观点进行分析,认为保证保险应当属于保险,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进一步界定了《保险法》中“家庭人员”与“组成人员”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保证保险;代位求偿权;投保人;履约义务人;保证人
[作者简介]孙宏涛,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张津豪,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