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保证保险在性质上存在保险说、保证说以及混合说,本文支持混合说,即保证保险既是保险,可以享受保证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和免责条款带来的免责,又是保证,可以主张保证规则下保证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保证规则的改变使保证保险合同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包括《民法典》让保证方式回归本位,即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明确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保证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等。针对这些变化,保险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应充分重视和利用《民法典》默示一般保证规则的变化;应看保证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补充责任;应对投保情况和底层资产全年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应了解是否存在其他导致主合同无效的情形,从而使保险人的从合同无效而不用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等。
[关键词]保证保险;担保规则;保险;《民法典》;保证人
[作者简介]周玉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