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和《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银保监发〔2020〕4号)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产品创新,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商业健康保险保障范围。针对应用先进疗法和创新药械的产品创新,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在保险合同中限制治疗方法、设立前置医疗审核流程、明确仅承担合理且必要医疗费用等方式防控业务风险。但在理赔实务中,这些风控举措备受司法挑战。本文从保险理赔视角出发,对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于保险产品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关键词]先进疗法;创新药;创新器械;保险理赔;法律经济学
[作者简介]刘文骥,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法律事务处高级经理,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31201-《中国保险理赔服务数字化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系与中国保险研究所课题组)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31202-《巨灾模型发展与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建设》(杜越、潘炎希、马腾飞、卢大伟、冯键)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31203-《农业保险促进乡村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思考——以太保产险实践为例》(陶蕾、李俊)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31204-《中国农业“保险+期货”发展研究报告(2023)》(李正强、赵亮)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31205-《日本2018年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过程及对我国的借鉴》(孙佳美)
《保险理论与实践》20231206-《侵权责任赔偿中“深口袋”现象及对保险行业实操的启示》(陈静陶)